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措施〔2019〕030号)显示,2019年9月3日,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商资本”)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龙商资本存在以下问题:
一、交易员吴蕊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二、龙商价值发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于超,其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计分不准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准确。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三、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年度奖金的发放时点为农历12月份,无特殊情况与上月工资一同发放;特殊情况,为实际发放日为准。”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要求龙商资本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20年1月23日前予以改正,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龙商资本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公司,总部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龙商资本主要开展以O2O、TMT、医疗健康、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等承载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兴行业为主要产业投资方向的股权投资、定向增发、资产重组等业务。中海国投(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4.8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19〕030号)
黑龙江龙商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9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交易员吴蕊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二、龙商价值发现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于超,其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计分不准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准确。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三、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年度奖金的发放时点为农历12月份,无特殊情况与上月工资一同发放;特殊情况,为实际发放日为准。”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20年1月23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