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34次审议会议于2022年8月5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硅烷科技”)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硅烷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梁奋、李雪斌。
硅烷科技是一家从事氢硅材料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专业公司,也是一家致力于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相关领域研发与生产的专业企业,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氢气(工业/高纯氢)与电子级硅烷气。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硅烷科技6346.901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27.0432%),并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硅烷科技5893.718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25.1122%),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硅烷科技5582.188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23.784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豫政文〔2008〕220号),平煤神马集团是省属国有公司,由河南省国资委对平煤神马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65.15%的股权,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国资委。
硅烷科技本次拟在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7823.1709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1173.4756万股(含本数)。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996.6465万股(含本数)。
硅烷科技拟募集资金6.00亿元,分别用于硅烷装置冷氢化系统技改项目、500吨/年半导体硅材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意见
1. 请发行人如实披露收购首创化工制氢一、二期生产线未使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的真实背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在收益法之下的模拟备考财务报表,对差异情况进行比较说明,并就前述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
2.请发行人结合高比例关联交易、股权代持的发生及解除情况等补充披露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联交易必要性及合理性。发行人于2018年底收购首创化工制氢二期生产线,相关资产于年底完成交割;于2020年8月收购首创化工制氢一期生产线,相关资产于2020年8月20日完成交割,收购完成后,氢气业务成为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交易的真实背景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仅使用资产基础法未使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合理性。(2)收购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及授权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3)首创化工将制氢一期、二期生产线剥离后对首创化工的影响程度。(4)关联交易占比高的工业氢业务中的销售定价机制(如,市场化交易定价,目标利润率或成本加成等)。(5)保证未来关联采购定价公允性以及未来减少关联采购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是否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关于股权代持。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股东张建武代78名员工持股的原因为“被代持人看好发行人未来发展,为简化程序,委托张建五进行代持”。请发行人:(1)就“简化程序”的情况予以具体说明;程序简化是否对股权权属以及合法合规性构成影响,是否存在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的情形。(2)详细说明被代持的78名股东当时的任职情况、认股资金来源,8名股东参与股权认购的信息来源方式、决策程序及依据,是否合法合规。(3)张建五股权代持是否真实解除,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